民事訴訟執行程序解釋中被執行人受什麼限制?

一、民事訴訟執行程序解釋中被執行人受什麼限制?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解釋中被執行人受什麼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二、被執行人從失信名單中撤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認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資訊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總之,被列爲失信的人,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履行了法院判決書中規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協議和解,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撤銷對其的高消費的限制,將其從失信名單中剔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