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簡易程序是什麼案件?

一、申請適用簡易程序是什麼案件?

申請適用簡易程序是什麼案件?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審級: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案件

(1)法定適用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約定適用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即簡單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解釋第264條: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三、如何提起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用簡易程序,提交申請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申請書,但是否適用由法院審查決定。如果在案件審理中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麼法院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審查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四、簡易程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爲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3、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綜上所述,若是訴訟案件不是很複雜的情況下,一般雙方使用的都是簡單程序。因爲簡單程序時間比較短,時間一般都是在三個月左右。就是使用的是普通程序,那時間就需要六個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