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怎樣適用的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怎樣適用的

對於刑事案件的一審來說,其實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看是採用簡易程序審理還是採用普通程序來審理,不同的程序下對應的要求不同,自然在審理期限上面也是不同的。那麼其中刑事案件簡易程序一般是適用於哪些案件呢?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簡易程序怎樣適用

(一)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並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至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爲刑事訴訟法並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

(二)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儘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於第二審程序,死刑複覈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爲這些程序是爲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爲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二、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於哪些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四)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五)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當然除此之外適用的案件還包括了其他的一些情況,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等等,透過分析我們發現主要是刑事自訴案件。當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