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執行主要有哪些程序

一、涉外仲裁執行主要有哪些程序

涉外仲裁執行主要有哪些程序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對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爲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字提出。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按照{民訴意見》第315條,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應該提供財產擔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由於中國已經加入《紐約公約》,當事人可以依照公約的規定或者依照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直接向該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可以分爲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和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兩者所依據的法定理由並不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時,法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時,法院不能審查裁決的實體內容,只能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從而賦予涉外仲裁以優於國內仲裁的待遇。這種做法與縮小司法複審範圍、弱化法院干預的國際仲裁立法趨勢相符,其目的是在國際範圍內增強本國涉外仲裁的吸引力,這也符合國家的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仲裁法》第58條,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事由爲: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7、法院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在上述事由中,第1-3項屬程序審查的範疇,第4—5項屬實體審查的問題,第6項涉及仲裁員道德行爲準則問題。前6項是由當事人舉證證明的撤銷理由,而第7項則是公共秩序問題,是由法院自行認定的撤銷理由。從這一規定來看,我國法院在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時審查的範圍是比較廣泛的。

《仲裁法》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並未直接規定具體的撤銷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具體爲: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它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一般只進行程序審查,而不審查裁決的實體問題。

上述兩類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有部分相同或類似,如“沒有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仲裁規則)的”。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內仲裁包含了事實的認定問題,而涉外仲裁不能審查事實問題。此外,國內仲裁還牽涉到仲裁員的道德問題。

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其實比較複雜,因爲我國的仲裁機構當然對發生在國內的合同糾紛有直接管轄權。但是,如果合同對方是外國人,仲裁裁決的執行過程實際上在仲裁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難,仍需結合國外仲裁的具體情況來分析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