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涉外仲裁裁決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一、不予執行的涉外仲裁裁決的條件有哪些?

不予涉外仲裁裁決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執行的涉外仲裁條件有四種。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執行過程中,可申請有關外國機構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不予執行情形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一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不予執行後果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不予執行的裁決永遠也不被執行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協助程序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採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百八十條 申請外國承認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 外國申請承認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二條 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裁判有四種。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爲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三條 承認和執行國外仲裁裁決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涉外仲裁顧名思義就是一些有外國案件或者是當事人是外籍等等的仲裁案件。仲裁相對於我們普通公民來說是比較陌生的,因爲不會經常使用到,並且也是一些很高標的的案件,所以瞭解的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