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涉外仲裁裁定

如何執行涉外仲裁裁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生效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由於我國是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成員國,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該公約的9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
外國法院收到當事人或我國人民法院的請求後,與我國訂有司法協定或條約的,按協定或條約規定要件審查,與我國無條約關係的按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審查合格者,按該國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