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庭外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庭外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和解的分類

(一)訴訟前的和解。指發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所爭執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和解一經成立,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但是,和解所依據的檔案,事後發現是僞造或塗改的;和解事件已爲法院判決所確定,而當事人於和解時不知情的;當事人對重要的爭執有重大誤解而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銷和解。

(二)訴訟中的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種和解不問訴訟程序進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都可進行。可以就整個訴訟標的達成協議,也可就訴訟上的個別問題達成協議。訴訟中的和解協議經法院審查批准,當事人簽名蓋章,即發生效力,結束訴訟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結束全部程序的,即視爲當事人撤銷訴訟。

庭外和解的話比法院做出判決的要好一些,法院也會在判決之前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和解。如果接受和解的法院可以在調解之後出具調解書,調解書具備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需要遵守。如果有一方拒絕遵守的,對方依舊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