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機關或工作人員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間達成的一種協議。一般達成刑事和解後,司法機關就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我國法律當中關於刑事和解的內容也是比較多的,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究竟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爲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第五百一十條 下列公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訴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三)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四)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節規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前五年內曾故意犯罪,無論該故意犯罪是否已經追究,均應當認定爲前款規定的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

第五百一十一條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和解。

第五百一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爲和解。

第五百一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並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進行協商,但不得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職權範圍的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百一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也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後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對於本規則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的公訴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並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諮詢。

第五百一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經濟賠償數額與其所造成的損害和賠償能力是否相適應;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五)是否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六)是否符合社會公德。

審查時,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和解的意見,告知刑事案件可能從寬處理的法律後果和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製作筆錄附卷。

第五百一十六條 經審查認爲雙方自願和解,內容合法,且符合本規則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的範圍和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的主要事實;

(三)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可以寫明和解協議書系在人民檢察院主持下製作。檢察人員不在當事人和解協議書上簽字,也不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檢察院附卷備查。

第五百一十七條 和解協議書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後立即履行,至遲在人民檢察院作出從寬處理決定前履行。確實難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並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第五百一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協議,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時應當充分考慮公安機關的建議。

第五百一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作爲有無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慮,經審查認爲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五百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作爲是否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因素予以考慮,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於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

第五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擬對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公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對和解的意見,並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切實履行和解協議、不能即時履行的是否已經提供有效擔保,將其作爲是否決定不起訴的因素予以考慮。

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不能另行達成和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後反悔的,人民檢察院不撤銷原決定,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等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強迫、引誘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協議履行完畢之後威脅、報復被害人的,應當認定和解協議無效。已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撤銷原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解釋》

第四百九十六條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條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於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爲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條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爲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爲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製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條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並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零一條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透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條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雙方願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第五百零五條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爲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條達成和解協議的,裁判文書應當作出敘述,並援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

綜上可知,刑事和解的內容主要是被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的,具體包括了刑事和解的適用、協議書的簽訂等等內容。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刑事和解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我們的在線律師會隨時爲您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