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處罰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處罰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處罰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處罰是按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爲或不作爲義務的自然人。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爲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爲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爲的,應認定爲共犯。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直接故意表現爲行爲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透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爲,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但是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對他是有一定方面的要求的,比如說在主體方面的話,他一定是表現爲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爲義務的能力。

現實生活當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的,當然被執行人員如果是公民的話,就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經有作爲或者是不作爲義務的自然人員,如果是公司的話那麼對與責任追究,他是直接主管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