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終結與終結執行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執行終結是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2、後果不同
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可以恢復執行。
執行終結是結束執行程序,不再恢復。
3、法律效力不同
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主要是因爲法院爲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
而執行程序的終結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
二、執行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執行終結的效力有嗎?
《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綜合上面所說的,程序終結和終結執行都是屬於對案件做出的一種終結決定,但對於這兩種終結是發生在不同的形式上面,不僅定義不同而且後果和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法院在處理時就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