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罪規定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罪規定是什麼?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罪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就算經過了以上處罰,行爲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到行爲人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二、《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關閱讀:民事案件中的判決執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爲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爲1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爲6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第169條)

我們國家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他是有着非常明確的法律條文方面的規定的,也就是刑法當中的條文作出了立案行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當事人在面臨着生效法律文書的時候,必須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