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複議裁定書下來之後可否申請再審?

一、執行異議複議裁定書下來之後可否申請再審?

執行異議複議裁定書下來之後可否申請再審?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異議後,對法院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執行異議之訴,而不是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執行異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執行異議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執行異議對於複議的裁定書下來之後如果任何不服的是可以要求複議,但不是再審而是屬於異議之訴,需要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相關的部門,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可以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