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一、什麼是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什麼是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所謂法官獨立審判是指法官全權審理和裁判案件時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運用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司法經驗,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評價和法律的理解,在不受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非法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和干涉,同時也不受法院內部的違法干預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法官獨立是在法官審查、判斷案件時的一種處境,它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法官在裁判時,必須是爭議雙方之外的超然者,爭議的雙方、爭議的事端與法官沒有任何利害關係與感情糾葛,法官作爲一個旁者,居間判斷,唯證據與良知同在,判斷的意志完全受自己控制,也即法官必須是中立的;其二是法官的審判權不從屬於或是受制於法律之外的任何勢力,當法官行使審判權時,在他的腦子裏只有法律,不能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其憑良知、依法律做出判斷的外來意志。

法官獨立分爲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法官的職務獨立,指法官就其裁判行爲不但有行動的自由,也有不受他人批示或命令的自由;其次是法官的身份獨立,指除非法律規定,禁止在末經法官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變動其身份地位或予以調動他職等;最後是法官的內心獨立,指法官應具備排除各種干擾,做出理性、客觀裁判的意識和能力。

二、法官獨立審判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法官獨立實質是司法獨立的深入與細化。在確定司法獨立的前提下,法官作爲司法的首要操作者,其重要作用日漸突出。面對人們對司法公正的期望,法官判案所要實現最基本、最根本的要求即是根據自己所認定的事實和運用自己所認知的法律,排除任何外在的干預做出判決。這就賦予法官裁判時的獨立地位。

1、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項國際性司法原則

2、法官獨立審判是訴訟本質的內在要求

訴訟是當事人將爭議事項提交給衝突之外的第三方進行評斷的過程,第三者的中立應當內含於衝突各方的內心期待之中。當事人在解決衝突的諸多手段中選擇了訴訟,即意味着當事人對中立的裁判者的信賴和對公正裁判的最人期盼。法官獨立也是審判活動判斷性和評價性的必然要求。法官的公正性是以法官的獨立性爲邏輯前提和現實條件的。如果法官失去了公正,所謂訴訟就根本不能成立,或者說就根本沒有了意義。

3、法官獨立審判是正確行使司法權的必然要求

司法是一種糾紛的解決機制,是對社會正義的裁決活動,這就決定了司法權的性質主要表現爲中立性、親歷性。司法的中立性要求裁判對於糾紛雙方不得存有任何的偏見,與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上的糾葛。法官中立常常與程序公正乃至訴訟公正劃上等號,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乃至訴訟公正實現過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而中立性一個重要的保障就是裁判者的獨立性,即法官的獨立性是法官得以居中裁判的前提和基礎。雖然獨立性和中立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沒有獨立性的法官,肯定是難以保持中立的,法官的獨立性是保障中立、公正的重要條件。因而,法官獨立審判是正確行使司法權的必然要求。

4、法官獨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由於審判活動是對訴訟雙方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判,而在社會關係錯綜複雜、資訊發達的社會裏,法官難免會遇到來自各方面的與案件有關的影響。如果作爲裁判者的法官不能保持獨立的地位,就容易受到外來的影響,對當事人存在好惡的偏見,就不能平等的對待雙方當事人,在裁判中出現偏倚。只有法官保持獨立,與當事人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他才能根據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的理解來做出公正的裁判。因此。法官作爲司法公正的主體對司法公正的實現發揮着決定性的作用。

綜上所述,爲了做到法官在依法行使審判權時的獨立,必須要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如法官終身制、法官高薪制、法官退休制、法官專職制等,從而真正使法官在從事司法審判活動時,保持司法的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