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侵權責任的判決是怎樣的?

一、過失致人死亡侵權責任的判決是怎樣的?

過失致人死亡侵權責任的判決是怎樣的?

法院在審理過失致人死亡侵權責任案件時,一般會判處過失致人死亡者承擔有期徒刑的處罰,也會判決保險公司在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剩餘部分責任由過失致人死亡者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主要區別

1、認識因素方面。前者有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只因輕視能夠避免而予以放任,無認識上的過失;後者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的結果且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有認識上的錯誤。

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後者則持有意放任、無意防止的態度。

3、行爲因素方面。前者確有避免死亡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後者則無避免死亡結果發生的客觀依據,能夠防止而不防止。

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爲發生之後,若是有人死亡,此時公安機關一般會介入處理。公安職員在水處理案件的過程之中,需要判斷侵權者是故意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也需要覈實侵權糾紛發生的原因、死者是否是由於他人實施侵權行爲才死亡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