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執行迴轉找誰申請?

一、一般執行迴轉找誰申請?

一般執行迴轉找誰申請?

執行迴轉申請,應當向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執行迴轉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在發生執行迴轉情況下,凡是在原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以前,取得該裁決所涉及的財產的人,不論是案件當事人,還是案件以外的人,都有返還該財產的義務;如拒不返還,將被強制執行。

二、執行迴轉的條件有哪些?

1、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

原法律文書已爲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迴轉。因爲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後,是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麼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覆到原有狀態。這裏,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於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迴轉。

3、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爲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爲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迴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並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迴轉,再以此裁定爲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4、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說的,執行迴轉就是在對執行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情形下所做的一種救濟措施,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依法的申請,但申請還是需要直接找做出強制執行的法院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閃和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