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是誰?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是誰?

行政強制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是誰?

行政強制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未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並進入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爲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刑事訴訟案件判決被告死刑、徒刑或緩刑後,該被告就是這次刑事案件的判決的被執行人。

行政裁決書的強制執行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在生效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立案,立案時同時要填寫法院固定執行申請書,也可以自行書就執行申請書交法院,另外,必須持有生效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要有原承辦法官註明已生效。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有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後,未履行法院判決,進入執行程序的當事人是行政強制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組成的行政強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爲了避免潛在的危險,法律上會有一些明確的限制。其中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的自由,查封公民的財物或房產,凍結存款或匯款等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