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錯捐成三萬可以起訴要求退回嗎?

一、捐款和贈與

三百錯捐成三萬可以起訴要求退回嗎?

1、“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爲。這種行爲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爲一般要透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爲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隻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爲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

2、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爲社會中財產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財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係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爲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儘可能採取措施優遇贈與人,

3、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二、捐款人的撤銷贈與

因任意撤銷權依贈與人之意思表示,如無一定的條件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國民法多爲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可以說,此種撤銷雖名爲任意,但也不完全盡然。爲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我國《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

1、時間條件

須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轉登記。《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進行了規定,即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體而言,對於動產,需在交付之前撤銷:對於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需在登記之前撤銷。若贈與標的物已爲交付或登記,不得撤銷;若標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記,則僅得就未交付或登記部分爲撤銷,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

對贈與物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始得移轉所有權者,如贈與人已爲交付但未爲登記或已爲登記但未爲實際交付贈與物時,贈與人可否任意撤銷,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我國合同法上對此的規定也不盡明確。作者認爲,對於所有權變更須辦理登記的標的物,一般以登記爲其所有權變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爲所有權變更的生效要件。故對於此類所有權變更需辦理登記的贈與物,若已爲登記,不論其實際交付與否,均不得撤銷;若已爲交付而未爲登記,則可以撤銷。(何俊輝:《論贈與合同的撤銷與拒絕履行》,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8期。)

2、範圍條件

須非爲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於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

爲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係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本條款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對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規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容的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這類合同不得撤銷。這對於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係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

三、捐款的性質

1、雙方行爲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爲不同。

2、諾成行爲

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爲諾成行爲。但根據中國的司法實踐,贈與合同必須交付贈與物後方能成立。僅有將要贈送某項財物的預約,不能認爲贈與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即爲實踐行爲。

3、無償行爲

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爲單務合同。

三百錯捐成三萬可以起訴要求退回嗎?綜上看來,這個問題是需要區別對待。由於捐款人只打算捐款300元,所以捐款30000元是贈與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達,因此可以退回。但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的捐款具有公益性質時,爲了保護公共利益,捐款就不能隨意撤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