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

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法律關係也不例外。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也就是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內容,包括很多種方面,具體都包括什麼還需要具體的分析。下面就爲大家總結歸納一下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行政法律的客體有所幫助。

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係客體是行政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之一,指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目標,包括人身、行爲和財物。人身是指人的身體和人的身份。國家行政管理包括對人的身體的作用和對人的身份的控制,兩者都可以成爲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行爲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作爲或不作爲。作爲行政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爲,既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爲,也包括相對人的行爲;既包括組織的行爲,也包括個人的行爲。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不能僅限於人的行爲,因爲政府的行爲和企業的行爲同樣受行政法的調整。從行爲的方式上看,其客體既包括作爲的行爲,也包括不作爲的行爲。從行爲的主體上看,國家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公民、駐華的外國組織和在華的外國人的行爲都可以成爲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但從內容和範圍上看,並非上述主體的一切行爲都由行政法調整。上述主體的行爲要構成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必須是法律行爲而不是事實行爲。該行爲必須與國家行政管理有關。 財物是指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物質資料。它可以是貨幣形式,也可以是物質形式;可以是生產資料,也可以是消費資料。

二、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的組織。行政主體是組織,但並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爲行政主體。是否享有國家行政權,是決定某組織能否成爲行政主體的一個決定性條件。

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指在法律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作出決定,發佈命令,並以自己的職責保障這些決定和命令的實施,獨立採取行政行爲等。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爲行政主體的主要標準。

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爲行政主體的一個關健條件。

行政職權。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的內容和形式因行政主體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不同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也不一樣。但總的說來,行政職權大致包括如下內容。

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等方面的內容如上所述。行政法律關係是受行政法律法規規範的行政活動,因此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的是行政關係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所有的作爲的行爲和不作爲的行爲,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則是可以承擔行政責任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