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指南

爲依法保護當事人正確行使民事申請再審權利,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指南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請再審: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

(二)當事人將生效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

(三)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四)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案件;

(五)再審判決、裁定;

(六)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的案件。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

二、當事人可以對哪些裁定申請再審?

當事人可以對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駁回起訴的裁定。

法條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

三、民事申請再審應當在何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四、再審申請人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再審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決、裁定、調解書列明的當事人;

(二)認爲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所提出的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當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

五、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六、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原作出生效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十人以上);

(二)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九條

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都有哪些方式?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及巡回法庭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郵寄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三)透過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八、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

(二)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六)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再審申請人除應提交符合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二)委託他人代爲申請,除提交授權委託書外,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和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委託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提交基層法律服務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複印件,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以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隸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經覈對無誤的複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經覈對無誤的複印件;

(四)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五)支援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六)再審申請人有新證據的,應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新證據。

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文字(word文字),並提供所有紙質檔案的便攜式格式文字(PDF文字),將上述兩種格式的電子文字刻錄在同一張光盤中,與紙質材料一併提交。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應當補充或改正。

九、涉外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沒有特別規定?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國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人爲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其與原件覈對無誤的護照複印件,或能證明其身份資訊的其他證件複印件;申請人爲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代表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託書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見證下籤署,或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的公證書。

十、民事案件再審條件的是什麼?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