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物改變需不需要另行起訴?

一、訴訟標的物改變需不需要另行起訴?

訴訟標的物改變需不需要另行起訴?

訴訟標的是訴的客體,是法院裁判的對象。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纔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所以,當事人爭執的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便成爲法院裁判的對象。

增加的訴訟請求,法院都需要處理,有的協議另行起訴,有的可以一併審理。在原告起訴之時,訴訟標的就已經特定化,在訴訟過程中,訴訟標的不允許任意變更,因爲變更訴訟標的實際上是要求法院對一個新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裁判,會給被告的防禦和法院的審理帶來困難。但在不變更訴訟標的的前提下變更訴訟請求則是允許的。例如,原告提起依據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還本金的訴訟後,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二、民事訴訟法院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透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爲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爲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所述,因爲債務糾紛,原告走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訴。後期發行訴訟標的不對,需要作出改變的,要另行起訴。因爲不同的訴訟標的涉及財產關係不同,法院受理之前的案件,不能更改標的。這裏要注意,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