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一、人身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人身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1、基於人格關係的請求權應以是否包含財產利益爲標準確定訴訟時效的適用

人格權請求權屬於支配權,而支配權的特徵是以權利人自己的行爲即可行使權利。訴訟時效制度的設定主要是保護交易的安全,規範具有財產性質的社會關係,而人格權的請求權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所以人格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設定的宗旨相違背。再者,人格利益作爲人的最高利益,具有不可侵犯性,除主體以外的其他人均負有不作爲的保護義務,如果義務人違反了這種義務,造成他人人格受損,那麼這種侵害的結果就有了持續性,如毀損他人名譽,且這種損害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減損效力,需要法律予以永久保護。所以人格權請求權不屬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而基於侵害人格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的範疇,其責任形式屬於財產責任,應受限於訴訟時效。

2、基於純粹身份關係的請求權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請求權有兩大類:基於純粹的身份關係產生的請求權,如離婚請求權;基於非純粹的身份關係產生的請求權,如給付撫養費請求權。對於前者,其請求權內容並非訴訟時效調整的對象,所以不屬於訴訟時效適用範圍;對於後者,因侵權的行爲和事實處於持續狀態,起算點無法計算,所以也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必要。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身份關係解除以後產生的財產分割請求權的問題,這種財產請求權應歸屬於債權請求權,所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爲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爲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爲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爲應該補足6個月。

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人身權請求權是否能夠適用於訴訟時效,應當看具體的請求權的內容,比如說有一些是基於身份關係所提出來的,請求權相對來說比較純粹是不能夠適用於訴訟時效的,如果涉及到賠償方面的權利,可以適用於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