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銷戶期限新規定有哪些

一、死亡銷戶期限新規定有哪些?

死亡銷戶期限新規定有哪些

1、公民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公民死亡後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2、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標註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

3、申報義務人拒絕或拖延註銷死亡公民戶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戶口所在村委、居委確認並出具死亡證明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強制予以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

二、死亡人員戶口註銷的期限

註銷死亡人員戶口,需要由親屬在一個月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

憑各級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或村(社)委會證明,在三個月內註銷戶口,收繳死亡居民身份證。

對於工作中發現公民死亡,其戶口未被及時註銷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調查覈實、履行書面告知和親屬簽字的手續後,憑相關證明材料註銷死亡公民的戶口並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對於查找不到死亡公民親屬的,經當地村(居)委會覈實並蓋章後,公安派出所憑相關證明材料註銷死亡公民的戶口。對於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蹤且已過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註銷其戶口。

三、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註銷手續所需材料和程序

(1)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註銷手續所需材料

1、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申報申請;

2、公民死亡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明。

(2)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註銷手續辦理程序

1、申請→視窗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2、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3、收費標準:不收費

以上就是對死亡銷戶期限新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在進行登報死亡人員戶口註銷時,需要醫療機構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的相關材料,或者是在公安部門進行開具居民死亡確認書。具體的流程爲進行申請辦理申請,之後到相關視窗進行受理,然後進行現場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