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標的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未交付標的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未交付標的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爲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爲1年。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三、訴訟時效的效力是什麼?

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因爲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援。

四、法律依據是什麼?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不是所有的權利都適用訴訟時效的,只有債權請求權等涉及財產性權利的部分權利可以適用,一般來說,涉及人身權利的絕對權的都是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的,要注意的是,適用訴訟時效的不同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可能不一致,一般正常的時效期間都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