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是怎樣的意思

法院一審是怎樣的意思
律師解析: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
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爲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
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不管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一審程序均有詳細規定。
一審程序的一般步驟如下:
①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進行審查。
②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要做好審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③宣佈開庭。
④法庭調查。
⑤法庭辯論。
⑥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⑦評議和宣判。
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一審的不同之處:
①對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隨時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訴。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