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處罰中鑑定是否記入辦案期限
治安管理案件進行調查時,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
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治安案件辦案程序規定有哪些
內容
1、公安機關對單位或個人報告、申訴、檢舉、揭發、扭送、自首及自行發現的違法行爲,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認真填寫《治安案件受理案件登記表》。
2、對於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治安案件標準的,經辦案部門領導批准後,立案查處。
3、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4、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1)傳喚,使用傳喚證。
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
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
受害人、證人不能使用傳喚。
(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八小時。
對情況複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詢問。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
詢問應當作出筆錄;
被詢問人經覈對認爲無誤後,應當在筆錄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取證。
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援和協助。
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
證人經覈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5)告知。
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作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6)處罰。
經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條款裁決。
處罰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應向本人宣佈。
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7)執行。
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透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可延長辦案期限。
而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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