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居住權的消滅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是需要登記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會消滅,消滅後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
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
屬於支配權的一種。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且不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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