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要滿一年纔有嗎?

年終獎要滿一年纔有嗎?

一、年終獎要滿一年纔有嗎?

年終獎不要滿一年也有。

《勞動法》

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單位、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不得以實物折抵《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爲年終獎屬於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提前離職也該拿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二、年終獎年後發違法嗎

年終獎年後發違法。一份關於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顯示,爲防止骨幹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後發放,早一點的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種司空見慣的做法,引起了不少爭議。

對於用“遲發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一做法,網上評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觀點,都認爲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可取。企業要留住職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職工,不僅於事無補,還會激起職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職工的流失。有人認爲,年終獎在節前發,纔有年終獎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它的價值,才能夠鼓勵職工更好地熱愛這個企業。遲發年終獎是非常短視的一種行爲,而且傷害了廣大職工的心。

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爲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大多數公司在年終的時候都會爲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如果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雙方關於年終獎有明確的約定,那麼勞動者完全可以獲得年終獎,而且年終獎並不是需要工作滿一年的時間才能夠發放,即使沒有達到一年時間,也是需要按照具體的月份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