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多久審結?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一般立案以後的6個月內可以審結完畢,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審理期限可以向後延長。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1、上訴狀;
2、當事人身份證明;
3、若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爲提起上訴,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
4、相關證據材料及其他。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審結完畢後不執行判決書怎麼辦?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審結完畢後不執行判決書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需準備以下材料:
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託代理人代爲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5、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屬本院判決、調解、裁定的,應由經辦法官或書記員簽字證明已經生效。
6、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
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審結完畢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實際上,租賃合同糾紛案的審結時間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不管法院用普通程序還是用簡易程序審理,如果確有特殊情況,審理期限是可以依法延長的。一審結案以後原被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對判決沒有異議的,要依法執行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