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放棄民事權利還能否再訴訟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放棄民事權利的,不影響民事主體提起訴訟,放棄民事權利並不等於放棄訴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爲、事實行爲、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條【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民事權利一般包括哪些
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以權利的客體之不同所作的分類。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這是根據權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1)支配權是指可以對標的物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2)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3)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
(4)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爲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3、絕對權和相對權——這是以權利人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的範圍爲標準所作的分類。
權利的
(1)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透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爲即可類型實現的權利。
(2)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權利人和義務人均爲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透過義務人積極的實施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爲才能實現的權利。
4.主權利和從權利——這是根據權利的相互關係所作的分類。
(1)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着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則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爲其存在前提的權利。
(3)主權利移轉或者消滅時,從權利也隨之移轉和消滅。
5、既得權和期待權——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所作的分類。
(1)既得權是指成立要件已經全部具備並被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
(2)期待權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備,將來有可能實現的權利。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兩個獨立的權利,民事主體放棄民事權利,不等於放棄訴訟權利。
所以放棄民事權利後,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