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同糾紛由誰解決?

一、發生合同糾紛由誰解決?

發生合同糾紛由誰解決?

發生合同糾紛時可以透過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解決。

1、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透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於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並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

2、仲裁調解

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爲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製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爲3年,而特殊合同糾紛,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仲裁或者申請訴訟的期限爲4年。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物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爲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發生合同糾紛之後可以透過雙方協商解決、第三方介入調解解決、人民法院訴訟解決以及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要注意的是合同糾紛訴訟的有效期是三年的時間,如果超過三年的時間再進行訴訟或者是維權的話人民法院很有可能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