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棄嬰的條件是什麼

收養棄嬰按法律角度來看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棄嬰按道德的角度來看,確屬善行。在處理收養棄嬰問題時,既要符合社會公德,又要依法辦事。

收養棄嬰的條件是什麼

一、按我國《民法典》規定,收養棄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收養人無子女

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2、收養人須年滿30週歲

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3、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該收養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另外,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無論城市人、農村人都可以收養棄嬰。無子女的家庭可以收養棄嬰或到福利機構去收養孩子,而有子女的家庭則只能到福利機構去收養孩子。

二、收養棄嬰所需手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棄嬰的收養手續應按照以下規定:

(1)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收養人可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區)民政局領取並填寫《浙江省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覈關出具《子女情況證明》。

(3)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即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需要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體檢證明。

(4)由縣(市、區)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發佈棄嬰(兒童)尋親公告。

(5)發現地公安部門對檢拾人進行詢問並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6)公告期滿60天無人認領的,收養人可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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