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質權成立是否一定有優先權
設立了質押擔保後,質押權並不是定具有優先受償權的,例如同一財產設立了抵押權和質權的,抵押權先於質權受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爲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六條【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
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設立了質權擔保後,質押的債權一般具有優先受償權。
但同一擔保物設立了抵押權和質權的,抵押設立在前的,一般是抵押權先於質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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