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質權與抵押權誰優先受償

民法典質權與抵押權誰優先受償
民法典質權與抵押權誰優先受償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