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保證責任能否優先受償
民法典規定,保證人爲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的,有沒有優先受償權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沒有其他擔保的,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有物的擔保,一般是物的擔保優先受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
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債務在提供了保證擔保的情況下,一般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同時存在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時,一般是物的擔保優先受償,然後是保證人保證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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