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相關法律法規

貪污受賄相關法律法規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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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並開啓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啓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然後經匝道駛離。

第十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轉彎;

(二)不準進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三)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

(五)不準右側超車;

(六)除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七)除因停車駛入或者駛出緊急停車帶和路肩外,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

在日常生活當中確實高速公路上行駛是非常安全的,但是這個前提必須是對所有的人員都遵守交通規則,因爲本身高速公路上的車輛並不是太多,但是由於速度過快,往往也會造成一些違章的行爲產生,同時需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