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但是僅限於以下情形,並且需要當事人申請才能撤銷:

法院是否可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和相關證據,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定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我國仲裁機構裁決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部分。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實踐中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形式爲:仲裁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仲裁機構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未能陳述、進行辯論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未經另一方當事人質證等情形。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這裏的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係到仲裁裁決的最後結論有失公正的證據。其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紛爭焦點或重要情節有着直接的關係,同時也直接影響着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

此外,人民法院如認定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依職權主動裁定撤銷該裁決。由於“社會公共利益”具有較大的彈性,實質上就賦予了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具體案件時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在一定的情形下,法院是可以撤銷仲裁的裁決的,這些情形包括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僞造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