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權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嗎?

一、法院有權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嗎?

法院有權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嗎?

是可以的;

1、勞動仲裁裁決,可分爲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對於終局裁決,用人單位認爲適用法律錯誤、作出裁決的勞動仲裁委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僞造等情形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對於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於終局裁決的勞動仲裁案件,用人單位向中院提出撤銷仲裁申請後,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有權裁定撤銷,這是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仲裁專門是來解決勞動糾紛的部門,對於這個裁決的決定同樣也是具有法律的意義,但如果對此判決不服的,那麼是有權利申請法院進行撤銷這個結果,只要法院受理之後果認爲符合實際的情況就可以對案件作出撤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