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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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爲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爲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爲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仲裁法還是非常明確的,做出了一個提出仲裁和仲裁決定,不滿意的話可以申請撤銷,當然這樣的一種申請撤銷的話,必須要有法定的理由,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的6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