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有哪些規定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承機關時,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資格的取得】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二、法人登記的主管機關有哪些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2)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3)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3、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的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覈准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6、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註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資訊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如果沒有繼任的機關,終止後權利義務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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