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判死刑有年齡規定嗎?
判死刑有年齡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緩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執行流程是怎樣的?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
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衆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爲。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
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三、死刑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死刑是所有刑罰中最重的;
2、死刑所剝奪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權利;
3、死刑對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
4、死刑的適用對犯罪分子來講是不可逆的;
5、死刑的不適用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死刑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即便犯罪嫌疑人年滿18週歲,在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法判處死刑,一般的刑事案件是不適用於死刑的。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後,經過最高法的核準才能依法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犯罪分子可以和家屬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