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緩刑有幾種判法?

刑事案件中緩刑有幾種判法?

緩刑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處刑方法,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實際執行刑期,只需要在當地的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即可。那麼,緩刑有幾種判法呢?換言之,緩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緩刑的判法

適用緩刑的先決條件應當是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因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的條件。筆者認爲以下五種司法實踐中較爲常見的情形可以適用緩刑:

1、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由於犯罪人主觀上不希望社會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一般也較輕,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2、刑法總則規定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比較常見的有:未成年人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犯罪;犯罪預備、中止、未遂;共同犯罪情節較輕的從犯等;

3、刑法分則各罪中剛達到犯罪起點的。如侵財型犯罪中,犯罪數額剛構成犯罪起點;刑法規定多次行爲才構成犯罪,剛達到三次的;

4、由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如由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毀壞財物等,若犯罪人對自己的行爲有悔過,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適用緩刑更能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安定。

5、符合刑事政策的。如在某一階段內因形勢需要,司法機關發出通告,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投案自首的,可以寬大處理,對此類符合刑事政策的案犯也可以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根據這一規定,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一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筆者認爲這裏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理由是:1、法條中表述是被判處,從字面理解應指宣告刑;2、關於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可見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是指宣告刑,所以緩刑適用在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參照適用,而且把它理解爲宣告刑也符合立法精神。二是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並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是,暫不執行所判刑罰,犯罪人也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據,是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這裏的犯罪情節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觀方面的情節,也包括主觀方面的情節;既包括案中情節,也包括案外情節。總的來說,情節較輕的才能適用緩刑。悔罪表現,是指犯罪後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現,如犯罪後積極退贓,在羈押期間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代罪行,歸案後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綜上所述,對於緩刑有幾種判法這一問題的回答有以下幾種,緩刑可以適用於過失犯罪、有從輕減輕情節的犯罪、剛達到起刑點的犯罪、由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以及基於刑事政策需要判處緩刑的犯罪。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