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後重新定開庭時間的做法合理嗎?

管轄異議後重新定開庭時間的做法合理嗎?

一、管轄異議後重新定開庭時間的做法合理嗎?

也是合理的行爲。事實上我國的法律上沒有規定開庭時間,但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兩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民事案件六個月內審結。法院立案後,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法院立案後,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二、延期開庭審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爲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明確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審判期限停止計算);

4、綜上所述,在沒有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訴一審期限爲1個半月,經進階法院批准最長爲2個半月;

5、一旦出現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審判期限就要中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

6、訴訟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7、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如果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其中的一方針對案件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去解決的,但是如果對已經確定好的開庭時間卻有特殊的情況的,是可以在向上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延遲開庭透過之後可以擇日開庭的,這也是合理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