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如何抗辯?

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三個抗辯權分別爲: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租賃合同糾紛如何抗辯?

①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內容:也稱爲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二)適用條件:在雙務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同時履行抗辯首先可適用於一方未履行、拒絕履行的情況.在一方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對方亦可使用抗辯權。

(三)作用:

1、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既然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於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

2、維護交易秩序。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係到雙方能否依合同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問題是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透過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行使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爲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於督促對方履行義務,並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

3、增進對方的協作。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協作的義務。相互協作不僅有利於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關係,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

② 先履行抗辯權

(一)內容:先履行抗辯權爲合同履行抗辯權的一種,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二)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

2、必須使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如果沒有先後履行順序,則不產生先履行抗辯。

3、必須是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第四,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履行了債務,後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辯權對抗其履行債務的請求。

4、雙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否則雙方根本就沒有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更無從談起適用先履行抗辯權。

(三)作用:

1、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2、先履行抗辯權是負在後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履行權益的反映。

3、先履行抗辯權是不同於合同解除權的救濟方式。

③ 不安抗辯權

(一)內容:在債的履行中,有先爲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財產、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終止履行債務的權利,稱爲不安抗辯權。

(二)行使方式

(三)作用:以上抗辯權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內終止履行合同,並不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仍應履行其債務。所以,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爲一時的抗辯權,延期的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對抗辯權人是一種保護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後得不到對方履行的風險;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及時履行、提供擔保的壓力,所以它們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於未然這點來講,作用較違約責任還積極,比債的擔保亦不遜色。

租賃合同是一個典型的雙務合同,出租方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承租方則負有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一般來說,租賃合同中存在履行順序,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租金的支付時間,如果是出租人沒有向承租人交付房屋的,此時該承租人可以不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