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權限有哪些

民事訴訟代理人權限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權限有哪些

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爲一般代理、特別授權代理。

1、一般代理:在訴訟程序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律師代理權限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因崦不需要委託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特別授權代理:委託人透過特別授權委託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代理,如代爲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二、民事訴訟代理權的消滅

1、委託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導致委託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有:第一,訴訟結束,代理人已經履行完畢訴訟代理職責;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爲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雙方自動解除委託訴訟代理關係。

2、法定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法定訴訟代理消滅的原因包括: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復了民事行爲能力;法定訴訟代理人喪失或者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的資格;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爲能力;被代理的當事人死亡。

三、民事訴訟代理人包括哪些

爲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和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

1.律師

律師是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執業,須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作爲代理人蔘加訴訟,是律師的業務之一,也是律師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主要方式。當前我國的律師隊伍已逐步壯大,加之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技能、經驗的優勢,因此律師已成爲我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主體部分。

2.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爲其近親屬。信賴是委託代理關係的前提和基礎,當事人是基於對代理人的信賴才委託代理其進行訴訟的。近親屬同當事人關係親密,容易得到信賴。並且,由他們作爲訴訟代理人通常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着許多社會團體,如工會、商會、婦聯、殘聯、文聯、消費者協會等,這些社會團體一般都專門設有法律事務部,對其成員承擔着某種保護責任。當發生涉及其成員重大利益的案件時,對其成員承擔着某種保護責任。當發生涉及其成員重大利益的案件時,這些社會團體往往會推薦法律事務部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作爲涉訟成員的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4.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

我國的幹部和職工與所在的單位有十分緊密的關係,當單位成員涉訴時,單位出於對職工利益的關心,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向法院推薦能夠勝任訴訟的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5.經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除上述人員外,其他公民經法院許可,也可以作爲訴訟代理人。法律規定當事人委託其他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時須經法院的許可,主要是爲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缺乏陳述和辯論能力,不能勝任訴訟的人及其他可能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權限有規定,絕對不可以超越代理權限,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行使權力,並且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透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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