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喚是否算入治安處罰時間
傳喚是對治安案件調查的程序,傳喚時間是不會計算治安處罰時間的。違法人員需要行政拘留的,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計入處罰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二、治安處罰的方式
(1)警告。
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後態度較好的人。
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於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並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
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
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於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在處罰性質上屬於資格罰的範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
(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適用對象僅限於外國人,且屬於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於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傳喚當事人是治安處罰案件調查的程序,不會計算處罰的時間。
如果給予行政拘留的,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計入處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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