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人轉讓財產的行爲是否有效
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行爲是否有效,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轉讓財產是爲了逃避執行的,該行爲無效,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相關規定
1、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
債權人撤銷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保障債權的一種權利,債權人完全可以透過自身的名義去起訴來實現債權。
2、債權人撤銷權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爲共同被告。
債權人提起撤銷權之訴時,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和參與財產轉讓的第三人作爲共同被告而共同起訴,但是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第三人的範圍應爲債權人的債權額爲限。
3、債權人撤銷權有一年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和訴訟時效相對應的一個時間限制,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爲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就消滅,債權人無法再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限,透過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轉讓財產價值的方式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該轉讓行爲無效,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轉讓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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