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涉嫌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逮捕嫌疑人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三、涉嫌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是否需要召開庭前會議?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召開庭前會議:
(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社會影響重大的;
(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四、涉嫌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審判人員需要自行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缺少以上構成要件無法按照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定罪,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的犯罪性質是非常惡劣的,如果給軍隊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影響,類似於造成軍隊戰鬥失利,犯罪嫌疑人是很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節較輕的也會被判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