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哪辦?
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一般是當地地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二、失業後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領取失業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三、停止領取失業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失業後失業補助金最長能領取多久?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在領取失業金的時候,必須要先辦理失業登記,但沒有交過失業保險的這部分居民,在失業期間不能領取失業補助金,而且以個人的身份沒有辦法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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