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如何量刑?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如何量刑?

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如何量刑?

判刑標準取決於違法票據承兌行爲造成的財產損失,個人構成此罪的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違法票據承兌罪的判刑標準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票據承兌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票據承兌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在我國的刑事罪名中,違法票據承兌罪屬於我國經濟犯罪中的一種,行爲人實施的違法票據承兌行爲,不僅僅侵害了我國的金融機構的信譽,還侵害了我國的公民的權益,並且違法票據承兌罪屬於身份犯,即只有銀行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