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法院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貨幣作爲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侷限性很大並出現了許多困難。因此,爲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需要貨幣直接出現而使買賣順利進行資金週轉的信用制度,票據正是作爲一種信用工具而產生的。所以,也可以說票據是商品交換的媒介和貨幣支付工具。由於我國過去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和單一的銀行信用制度,商品經濟和信用制度很不發達,票據的運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爲

所謂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籤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

所謂承兌是指票據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出票人的付款委託,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並在匯票上表示願意按照票據文義付款的票據附屬行爲,亦即,票據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爲。所謂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擔當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附屬票據行爲。所謂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爲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爲的附屬票據行爲。

所謂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託付款關係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連續 (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鑑不付、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票據 (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爲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國家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違法票據進行承兌和付款的行爲,是涉及到嚴重的刑事責任的,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對違法票據承兌的涉案大小以及相關情節進行認定後纔可以量刑處罰的。